本报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邓海云 今天从国家经贸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配套措施,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出台新措施,规定企业可以用担保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
这一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规定,经海关总署确认、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经自行评估,可以用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形式为其出具海关认可的税款保付保函。海关即视同企业已足额缴纳保证金,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据介绍,这一措施的执行有利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的规范管理,同时,也可大大减轻实行“实转”的加工贸易企业缴纳税款保证的负担。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